2024年7月1日起,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4553×3=43659元),缴存基数下限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23年度更低工资标准(2360元)。
深圳公积金更高缴费基数:
2024年7月1日起,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4553×3=43659元),缴存基数下限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23年度更低工资标准(2360元)。
缴费基数调整受理条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24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沿用当前缴存基数,即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更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缴存基数上限,每年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具体金额详见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
3.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按核定后的缴存额汇缴,且在一个缴存年度内不得再变更。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调整缴存基数,可咨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调整后的缴存基数适用期间为整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当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当予以补缴。
5.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自愿缴存协议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具体金额详见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
办理指南点此查看
上一篇:合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流程
下一篇:昆明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